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将其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强制性保护的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湿地、减少湿地保护面积、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湿地、减少湿地保护面积、改变湿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