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空间违法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与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的相互转化利用,应当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并根据相关空间功能变化情况,依法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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