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