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本市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本市依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地表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等实施重要空间管控边界制度。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循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互联互通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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