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任意改变用途,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禁止的产业和项目类型,并予以公示。
鼓励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空间内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等活动。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禁止的产业和项目类型,并予以公示。
鼓励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空间内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