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分步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整体布局及其保护与开发的时序,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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