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