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