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