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划分市辖区分区规划单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相邻多个镇(乡)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区(镇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第四、五项中的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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