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片区(镇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共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