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等管理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或者门楼牌号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牟取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