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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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海域等地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
第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
第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
第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
地名规划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地名...
第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
第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条 命名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
第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
第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申报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
第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三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
第十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其他具有地名意义设施的命名和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
第十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
第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六条 地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
地名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一)...
第十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七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相关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有命名权的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销名...
第十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
第十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内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地理实体应当编制、设置地名标志: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
(二)行政区域界位;
(三)居民地;
(四...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建筑物(群)应当设置门楼牌。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门楼牌号标志和其他地名标志的检查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网格化管理中发...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设置、更换...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区县(...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地名,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
第三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地名保护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报本级人...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方言用词库,规范、统一我市方言地名使用。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地名保护,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历...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地址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完善地名...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名专名的不同类别建立采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为地名命名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信息。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查询系统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管理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名命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地名信用信息管理,对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
第四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反馈地名纠错信息,经核查确为地名表述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