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