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地名规划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事项,应当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