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我市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四)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我市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四)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