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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