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科技、体育、文广旅游、水利、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档案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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