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