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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