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三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确定轨道交通站点预命名名称。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使用前,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决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使用前,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