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已建成的住宅区、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已建成的住宅区、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