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六条 地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
地名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一)因自然变化和城乡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拆除,造成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二)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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