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志(图、录、典)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