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七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相关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有命名权的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销名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