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其他具有地名意义设施的命名和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