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申报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地名规划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报批前向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准决定。已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无名的,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进行命名。
新建城镇道路跨区的,其名称应当保持统一。
新建城镇道路跨区的,其名称应当保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