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名称。
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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