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名专名的不同类别建立采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为地名命名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