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查询系统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