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名命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