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地名信用信息管理,对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地名进行商业推广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