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反馈地名纠错信息,经核查确为地名表述不规范或者错误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