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损害地名标志行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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