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管理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系统、完整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