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信息。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作出地名更名和销名决定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换发证照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换发证照。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作出地名更名和销名决定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换发证照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换发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