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地址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完善地名地址数据库的资料。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于空间位置的地名地址数据库,并将地名地址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汇集;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专业设施名称命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地址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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