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方言用词库,规范、统一我市方言地名使用。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宣传等部门加强对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传承、发展地名文化。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宣传等部门加强对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传承、发展地名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