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地名保护,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地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