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地名保护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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