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地名,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