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宅区、建筑物(群)门楼牌和路、街、巷(里、弄、坊)等地名标志,由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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