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建筑物(群)应当设置门楼牌。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楼牌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楼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码作为地名记载。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楼牌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楼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码作为地名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