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群),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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