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