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职责免费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