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职责免费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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