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8-25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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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突发事件应急...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 第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 第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鼓励社会公... 第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结构设计... 第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属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者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 第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 第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对共有部分因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使... 第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巡查... 第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 第二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房屋使...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的成品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产业化试点等项目,应当逐步推行装...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备案服务点...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 第三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桩基施工或者基坑开挖前提出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申请,对施工...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请;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需经所有权人...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的决定,并在二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职责免费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现...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载明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房屋解危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进行。 解危方案涉及多个房屋使... 第四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危险房屋解危治理,...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应当坚持所有权人决策、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根据造成房屋险情的实际情况,适用下列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挪作他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防止他...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检查、监测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房屋火灾...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出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 第五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装修施工产生噪声、粉尘、臭气等污染,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住宅房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房屋检测、测绘、设计复核的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相关资料的,由所在地县...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第六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房屋装修的企业、个人,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房屋检...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拖延履行房屋使用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