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