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
房屋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方面用途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对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工业厂房、交通场站、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