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
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用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装修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等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用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装修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等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