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